自治区粮食局关于“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11-12 点击:1413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8-11-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粮食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具体名称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特制订具体管理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限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的法定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二、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一)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1.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和广西粮食局门户网站(www.gxlsj.gov.cn)公布“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

  2.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二)公开办理进度

  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4.0系统,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查询办件进度。

  三、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具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详见附件。

  附件: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8年11月9日

  附件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企业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抽取30%的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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