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 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39号)

来源: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0-31 点击:1264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0-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食品经营【2018】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激发食品经营主体活力,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就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网络申请业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下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全面推行使用“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接受群众网上申请许可业务。在现场受理群众书面许可申请时,不得拒绝受理纸质申请材料或电子申请材料。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网站、办证大厅公示等方式告知群众网络申办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方法、步骤、许可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办理进度等,让群众应知尽知。

  二、全面缩减许可时限。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2018年11月1日起,将许可时限压缩三分之一,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3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是否准予的时限由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缩减为可延长6个工作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内缩减至6个工作日内。

  三、全面精减许可审批材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优化准入服务,精简审批材料,在许可申请受理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由许可机关通过江西省食品药品数据资源平台(http://172.17.128.105:8080/cas/login)“数据核查”版块功能线获取核验。确实无法查询到的,要主动服务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加强食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经营许可的事中事后日常监管和双随机检查,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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