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财政厅 更新时间:2018-10-15 点击:382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
为加强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粮食局
2018年9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印发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审批规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鄂财预规〔2017〕21号)及《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粮食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粮食流通和粮油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下达的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优质粮食工程奖励资金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资金。中央资金按照中央相关管理办法和任务清单要求,统筹纳入粮食发展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条 粮食发展资金按照“公平公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模式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粮食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粮食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和预算分解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编制粮食发展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做好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目标任务清单、制定绩效目标,推进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管、绩效监控与评价工作,指导县市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粮食发展资金分配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及相关整改工作,按要求对辖区内粮食发展资金进行监管。
县(市、区,包括市直、州直,下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粮食发展资金的拨付,对辖区内粮食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任务清单内容和资金额度,分解绩效目标,及时将粮食发展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单位,并将相关粮食发展资金分配情况报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推进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加强粮食发展资金管理,进行绩效自评,督促相关问题整改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包括:在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财务核算等管理制度,保证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依法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
第五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明确财政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责任。财政部门重点监管粮食发展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及时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落实粮食发展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粮食发展资金采取目标任务法、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在法定时限内拨付资金。
(一)目标任务法是指以下达各地的目标任务为依据测算资金的分配方法。由省粮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委、省政府决策的重大涉粮项目、建设规划,以及任务量、项目数量等为依据,设置工作或任务目标,按相关目标,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
(二)因素法是指根据各地基础数据进行测算资金的分配方法。根据中央、省级资金使用方向的要求,省粮食局按测算因素、相关系数,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分配资金,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
(三)项目法是指直接分配到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法。由省粮食局根据相关规划、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省财政厅按照经批准的分配方案,在法定时限内拨付资金,资金直接分配到项目单位。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粮食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优质粮食工程”、粮食安全调控载体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军民融合及军粮供应工程、粮食产业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工程等粮食安全保障项目和粮油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其他重点工程。
第九条 对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切块下达的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粮食发展资金后及时通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针对任务清单内容,会同财政部门将粮食发展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州)粮食、财政部门备案。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报告20日内,以正式文件汇总报送本地区当年资金分配情况。省粮食局应在收到文件30日内,汇总形成当年全省粮食发展资金分配情况,作为绩效管理和相关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对已经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的,县财政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资金及时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分配粮食发展资金,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确定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预算已经安排但当年没有实施或超过当年实际需求的项目结转1年的资金,本级政府可以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的粮食流通发展项目建设;对结转2年以上资金,以及没有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上级财政收回总预算,弥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对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决算形成的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收回总预算,弥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原则,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无关的项目支持。对下转移支付的项目资金,除委托类专项的特殊需求及规定以外,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综合运用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担保补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发挥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本进入粮食产业实体经济领域,增强项目的针对性。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粮食局要建立相关项目储备库和在建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资金支持的项目需从项目库中选取,纳入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在编制粮食流通发展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围绕粮食流通发展相关规划,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粮食发展资金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分级负责。项目的确定权原则上在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项目、资金、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应围绕任务清单,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根据规定的程序,将粮食发展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建立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和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日常管理,及时办理项目验收手续。省粮食局重点做好任务清单制定、绩效管理、指导督促项目落实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对粮食发展资金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各项任务的绩效目标后,将各专项任务的绩效目标、各地的任务清单及专项资金额度同时下发。县级在收到任务清单和粮食发展资金后,制定各专项的绩效目标,并分解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价。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条 粮食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项目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相关制度情况、项目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在项目建设点显要位置公示。同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开。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开展粮食发展资金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粮食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油市场监测及统计调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12〕71号)、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粮油精深加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商发〔2012〕10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流通和粮油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12〕132号)、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粮发〔2015〕19号)、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安工程”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17〕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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