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8〕57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18 点击:1199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电〔2018〕5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规范我区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责任,提升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自查。重点自查是否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程序及内容是否符合《办法》要求,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是否按照《办法》规定时限向社会进行公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立案或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二、自查时间安排

  在2018年12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自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自查工作,查找食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的漏洞、死角和盲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自查报告和《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自查表》及自查发现问题整改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云韵

  联系方式:0991—2631252(兼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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