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食药监〔2017〕98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5758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1-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2017〕98号
实施日期: 2018-01-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财政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机关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督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月4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以下简称“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由具体承办举报工作的处室,负责奖励决定的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一线索一奖,不重复奖励”原则。

  1.同一案件由同一举报人一次或多次以同一线索举报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同一举报人多次以不同线索举报的,对其中有包含关系的相同举报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2.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相同线索部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3.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线索与违法事实匹配”原则。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线索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线索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线索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及其直系家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消费者投诉后自行撤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及违法事实查证结果相符程度,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行为线索(包括详细违法行为、直接证据等),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行为线索(包括较详细违法行为、部分证据等),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行为线索(仅包括违法行为的描述),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以货值金额作为基准按比例计算,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涉及货值金额,但举报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诉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由市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承办部门在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受奖意愿决定是否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奖励程序启动后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由举报承办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一),附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附件二)等材料,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做出奖励决定后,举报承办部门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奖励金额1000元以下的(含),可以采取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承办部门将相关证明材料汇总提交至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七条 匿名举报人有受奖诉求的,应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联系方式,由举报承办部门负责其身份核定、奖励告知等工作。匿名举报人举报事项一经受理,其个人信息仅限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查看,在举报奖励的核定、领取、支付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方式隐去其个人信息。

  匿名举报人的身份核定包括由举报承办部门为举报人设置的身份识别码、双方约定的举报密码和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等。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完成举报奖励审核后,匿名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身份识别码、约定的举报密码由举报承办部门进行身份核定,身份核定无误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领取奖金。

  匿名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原移送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可先进行部分奖励。案件查处完毕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续奖励。两次奖励总额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是指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办理举报事项的处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投诉,投诉是指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请求协助解决争议的行为。

  内部人员,是指有证据证明其与被举报主体存在或者曾经存在用工关系的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2012年5月24日原市食安办印发的《重庆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事实定性

 

举报人

 

举报方式

 

举报时间

 

举报对象

 

违法货值

 

行政罚款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

(大写)

受奖人

 

身份证号

 

经办人

 

银行账号

 

举报承办部门奖励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投诉举报机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法规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局长办公会

研究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会纪要

经费核拨

记录

 

签字: 年 月 日

1、奖励实施部门需提供举报原始记录复印件、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2、此表一式四份,奖励实施部门、市局财务处、市财政局各一份存档,一份记帐

  附件2

  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编号:渝()举奖通字第××号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符合《重庆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奖励你(你单位)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 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对奖励等级、金额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法规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本局联系人: 电话: 。

  特此告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举报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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