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的通知(甘食药安办发〔2018〕8号)

来源: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31 点击:1274

发布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8-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食药安办发〔201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2018年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2018年甘肃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2018年甘肃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2018年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四有两责”、“党政同责”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考评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导向作用,靠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全程监管能力建设,巩固食品药品安全共治共享格局,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考核原则

  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三、考核依据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6〕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甘发〔2017〕33号)。

  四、考核范围

  14个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投入保障等情况。

  (二)能力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监测、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技术支撑、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推动社会共治等情况。

  (三)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情况,加强协作联动,强化追溯管理及案件查办等情况。

  (四)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对具有全国、全省性示范意义的创新举措等给予加分;对人员任免未事先征求上一级意见、被约谈等,按不同情况予以减分;对发生考核等级为C级的情形予以否决。

  六、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查评分: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2018年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并按照自评材料上报要求(附件),将考评全部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在12月10日前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考核资料评审: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各市州报送的自评资料分别进行考核,同时结合日常检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评价验收)情况,年终对各项日常考核指标进行考评,计算出分值,形成考核书面意见。相关部门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现场考核:由省政府综合考核工作组赴各市州进行现场考核,每个市州抽查2个县区,现场考核包括听取市州汇报、实地抽查等,主要对责任落实、监管能力建设、监管效果进行现场检查。为保证现场考核公正、公平,按不同地域抽查一定数量的食品(包括粮食、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单位、检查内容等要求年底随检查通知印发。

  (四)综合评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综合考核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进行加权及加减分,得出最终得分。食品、药品综合评价总分值分别为100分,其中,现场考核占50%,日常考核占50%。

  七、考核结果确定

  根据最终得分,形成考核报告,报省政府同意后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

  八、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综治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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