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2701

发布单位:南京海关
发布日期: 2018-06-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以下简称冷库)备案管理工作,保障进口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5号)规定,结合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关区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南京海关食品安全监管处职责:

  1.负责关区冷库备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确定关区备案冷库编号;

  3. 公布关区备案冷库名单。

  (二)隶属海关职责:

  1.受理冷库备案申请;

  2.负责冷库备案申请的审核、批准;

  3.负责备案冷库的日常监督检查;

  4.负责对备案冷库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5.向南京海关报送冷库备案、取消和变更情况;

  6.负责备案冷库的换证复查;

  7.南京海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备案冷库应当满足基本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和温度控制条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冷库备案程序分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评审和备案。

  (一)申请

  申请办理冷库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附件1);

  2.冷库平面图(标明拟备案库位)及有关图片资料(冷库外景、内景、装卸平台和设施、取样室和取样工器具、卫生防疫设施及用具、温度控制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3.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必要时提供,如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4.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文件,包括: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生产管理人员要求、环境卫生要求、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储存及运输卫生要求、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质量记录、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等。

  (二)材料审核

  受理申请的隶属海关在接受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现场评审

  备案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隶属海关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业评审组,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附件2)对冷库进行现场评审,填写《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考核表》(附件3)。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现场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企业。

  对现场评审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评审组陈述不符合项,通知企业现场评审不合格。对现场评审存在一般不符合项的,评审组陈述不符合项,限期整改。企业应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评审组,由评审组组织验证。企业逾期未提供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也未提供逾期情况合理说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准予备案

  经现场评审合格或限期整改后合格的,评审组给隶属海关提供评审合格报告。隶属海关收到评审合格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六条 隶属海关在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江苏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名单统计表》(附件4),上报南京海关。南京海关在网站公布备案冷库名单。

  第七条 备案结束后,隶属海关应对各备案冷库建立档案卷宗,将备案审核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八条 隶属海关监督备案冷库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做好进库、出库管理,并填写《进口水产品存储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附件5)。

  (一)日常监管

  隶属海关按照《进口水产品存储库检验检疫要求》对备案冷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进口水产品存放的备案冷库,每年至少开展2次日常监管,并做好《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检验检疫监管记事》(附件6)。

  (二)年审

  隶属海关每年对辖区内的备案冷库实施年审并填写《进口水产品备案冷库年审记录表》(附件7)。记录及相应验证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备案冷库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变更或改扩建备案库位等的,应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

  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

  2.备案库位变更、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变更或改扩建备案库位的);

  3.图片资料:有关变更或改扩建备案库位的情况(变更企业法人、企业名称时不适用)。

  变更或改扩建备案库位等的,由所在隶属海关审核有关材料和现场评审合格后,准予继续备案,并按要求及时将变更信息报南京海关。

  备案存储冷库迁址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备案冷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

  1.海关在日常监管或年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备案冷库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将进口水产品调离的;

  3.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4.备案冷库相关备案信息或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5.申请人提出取消备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江苏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检食函〔2014〕246号)自行废止。

  附件: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

  2.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3.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考核表

  4.江苏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名单统计表

  5.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

  6.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检验检疫监管记事

  7.进口水产品备案存储冷库年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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