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8-07-05 点击:1451
为切实加强我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行为,保障我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42号)要求,我区各市、县(市、区)根据本辖区粮食作物耕地面积、乡镇数量以及限制使用农药销售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了本辖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和布局。现将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区域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18年7月9日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进行书面或电话反映。反映情况要求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并说明理由;反映人须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联系人:李节法,联系电话:2182752、15078820872。
附件:全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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