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环保相关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2018〕64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7-03 点击:139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6-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2018〕6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边督边改工作的通知》(〔2018〕6号)和自治区党委李纪恒书记在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回头看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确保食品药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促进全区食品药品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生态环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产业污染防治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厅发〔2015〕29号)要求,切实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监督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作为餐饮业监管部门,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落实好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同时,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厅发〔2015〕29号)要求,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依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审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时审验申请主体的环境保护相关材料,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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