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50号)

来源: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6-25 点击:1095

发布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6-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工商发〔2018〕5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确保全省顺利实施“三十三证合一”,按照《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川工商发〔2018〕4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证照整合方式及条件类别

  (一)与企业登记同步完成备案的证照事项

  1.无需增加填报信息的证照事项。对于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限县域内)备案》、《旅行社变更经营地址备案》、《旅行社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旅行社变更名称备案》的企业(含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无需增加填报事项,按照工商变更登记提交申请和材料。

  2.只需填报经营范围的证照事项。对于涉及《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回收废旧金属再生资源企业(经营者)备案》、《开锁业特种行业备案》、《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备案》、《娱乐场所营业资格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含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填报相关经营范围(根据需要勾选《“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二》,见附件1.2)。

  3.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证照事项。对于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道路货运配载经营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含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须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填报相关经营范围,同时,还需填报相应的共享信息(根据需要勾选和填报《“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三》,见附件1.3),填报完整即完成“多证合一”登记。填报有误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登记后由相关部门通过履行管理职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

  4.按照“五证合一”方式整合的证照事项。在“五证合一”基础上,对于《公章刻制备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备案》,无需申请人补录信息,登记机关核准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即同步完成相关事项备案和登记。

  以上事项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由省工商局将相关信息共享给省级相关部门,同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名下进行公示。对《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仅涉及类型为分公司的市场主体,在分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后,省工商局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关联所属公司登记信息,并在其所属公司公示系统页面的“分支机构”栏目中公示分公司信息。

  (二)与企业登记同步申请备案,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

  对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2个涉企证照事项的企业及分支机构,企业需按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填报经营范围,并补充填报共享信息(根据需要勾选和填报《“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三》,见附件1.3)。信息填报完整的,在登记部门核准企业登记后,省工商局将企业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不表示该企业同步完成了相关证照的备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关企业的信息公示页面,只显示该证照事项名称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并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是否备案成功的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企业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填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文书的同时,补充填写附件1.3中《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并上传商务备案的有关文件。完成登记后,省工商局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的相关数据项推送给商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只显示该证照事项目录和商务部门网站链接(http://xzsx.mofcom.gov.cn/),注明由商务部门公示该事项备案情况。

  二、“多证合一”登记业务流程

  (一)企业登记

  1.现场窗口办理。申请人在设立、变更登记填报《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时,对于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规范表述的,还需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二》(附件1.2)或《“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三》(附件1.3)。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照事项分类勾选和填报,其中,《“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三》要求填写完整。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证照事项,按照事项分类在登记系统中分别录入登记。

  2.全程电子化登记。省工商局在全程电子化系统登记页面设定“多证合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并建立经营范围、证照事项、信息采集、所属部门的对应关系,同时将本次整合的证照事项在登记页面中展示。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时,填写的经营范围涉及“多证合一”规范表述的,系统将自动跳转相应事项共享信息表,供申请人勾选和填报。

  本轮调整的“多证合一”涉企证照整合事项中,商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在“多证合一”技术方案和数据规范的基础上,全部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申请人在全程电子化系统中填写工商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信息,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的工商登记申请文书,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信息填报有误或不具备条件的,由商务部门要求申请人修改或更正,不影响申请人已填写的经营范围表述和企业营业执照发放。

  3.特殊备案方式。对《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工商部门只负责工商登记业务办理。申请人提交的共享信息表中只需勾选经营范围,由登记人员按规范表述采集。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须先取得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向海关提交申请,完成备案。

  (二)信息推送

  以下信息均由省工商局推送省级有关部门。

  1.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对无需增加填报信息和只需填报经营范围的证照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证照事项所属省级部门。

  2.推送企业登记信息和共享信息。对需增加填报共享信息的证照事项以及备案结果需相关部门确认的证照事项,将企业登记信息和共享信息同时推送证照事项所属省级部门。

  3.推送变更信息。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将变更后的信息推送相关省级部门。

  4.推送注销信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企业注销信息推送相关省级部门。

  (三)信息公示

  “多证合一”证照整合事项名称由省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多证合一’信息公示”栏目统一对社会公示。

  三、做好改革衔接

  本轮“多证合一”改革实施之日前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事项登记、备案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多证合一”登记和换领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将登记、备案结果批量反馈省工商局,省工商局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整合证照事项目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调整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各级工商(市场监管,下同)部门要将《“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附件1)纳入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统一收取,统一归档。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增加“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并作为必填项(附件1.1,变更登记无需填写),由省工商局按照既有方式同税务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对经营范围不涉及“多证合一”规范表述的,可以不提交“附件1.2”和“附件1.3”。

  (二)强化改革保障。各级工商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多证合一”登记窗口,优化业务流程,及时印制调整后的办事指南、企业登记申请文书(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受理》按照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相应表格无需印制),在窗口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多证合一”整合事项及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可参考附件2),使申请人明晰办理“多证合一”的程序、提交材料规范、填写标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为登记窗口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工商部门要分级开展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和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多证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增设咨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印发宣传资料,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改革氛围。

  附件:1.“多证合一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

        2.“多证合一”整合事项及分类处理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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