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农通〔2018〕4号)

来源: 贵州省农委 更新时间:2018-06-15 点击:2228

发布单位:贵州省农委 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8-06-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黔农通〔201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省农委

  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1日

  贵州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探索创新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领,部门主抓、企业自愿,积极稳妥、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改革摸索动物防疫工作新机制,全面提升动物防疫工作效能。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组织形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依照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自行采购的疫苗给予补助,全面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补助资金发放有痕迹、出现问题可追溯,进一步促进养殖企业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全面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18年各市(州)务必在1~2个县(市、区、特区)启动实施。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养殖场范围: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

  疫苗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疫苗。

  (二)补贴标准

  1、补贴畜禽数量。以规模养殖场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畜禽存栏数量及核实情况为申请补贴的畜禽存栏量;以规模养殖场全年产地检疫数量为申请补贴的畜禽出栏量;以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的无害化处理数量为纳入补贴的病死畜禽数量;三者之和计为申请补贴的畜禽饲养量。

  2、补贴疫苗数量。补贴疫苗数量根据养殖场免疫程序,参照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疫苗使用说明书测算使用剂量。各地要加强畜禽补贴数量的核查,注意疫苗使用数量与畜禽存栏数量、出栏检疫出证数量和病死畜禽数量的逻辑关系,不得重复测算补助。

  3、疫苗计价标准。疫苗补贴单价按照农业部指导价格计算。

  4、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分担比例执行。试点期间,在不影响其他工作的前提下,各级可在省级切块下达的动物防疫经费中统筹解决"先打后补"补助经费。

  四、申报条件

  (一)根据《贵州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已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即: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四)自行购买疫苗必须是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产品,并加贴二维码标识;

  (五)所在县(区、市)兽医、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养殖场义务

  1、依据规定与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签订《贵州省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承诺书》,并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保证所有畜禽"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2、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各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改善提升防疫条件,完善防疫设施设备,规范防疫行为,强化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

  3、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病死畜禽必须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4、依法申报检疫。畜禽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结果处理单。

  5、加强饲养场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6、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并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养殖场带动覆盖的散养户,且防疫责任由养殖场承担的,可以纳入"先打后补"政策补助范围。

  7、主动加强本场畜禽免疫效果监测,每半年利用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兽医实验室进行一次免疫抗体检测,每次检测样品家禽不少于30份,家畜不少于20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农业部规定要求。

  8、自觉接受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采样。

  9、每半年将本场畜禽饲养、免疫、监测以及自购疫苗等情况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一次(附表1)。养殖场要如实报告本场畜禽养殖情况,对备案的畜禽出栏和存栏数量负责,一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经费申请资格。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贵州省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承诺书(附件2);

  2、贵州省规模养殖场自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见附表3);

  3、每批疫苗的二维码标识;

  4、全年产地检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6、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并且畜禽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申报与审核

  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附带上述申报材料,提前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经费补贴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审核汇总并认真填写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补贴申请汇总表》(附表4),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务必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名单报省农委。

  (三)资金拨付

  省级以上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统一从现有动物防疫经费中解决,由省农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会同省财政切块下达各地,由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具体拨付。

  七、监督管理

  (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购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补助经费,会同农业部门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

  (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工作的组织管理,完善方案、强化措施,切实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四)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购疫苗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力度,监督其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五)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养殖场免疫状况。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及时补免,补免所需费用由试点养殖场自行承担。

  (六)各相关养殖场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以及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养殖场备案情况和免疫效果监测情况统计表

  2.贵州省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承诺书

  3.贵州省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申请表

  4.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补贴申请汇总表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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