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质监局 更新时间:2018-04-10 点击:3193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监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深化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发挥好地方标准在支撑和引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实现地方标准规范化管理,国家标准委近日印发了《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加强领导
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设区的市(州)制定地方标准是深化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地方标准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 严格程序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集中批准设区的市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制定地方标准(具体名单附后)。市级地方标准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具体程序为:
(一)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征求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建议,对其提出的项目计划建议,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委托国家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没有对应的国家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标准项目专家组,承担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国家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国家或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由产、学、研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原则上以会议审查为主。
(五)主导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报批稿,连同审批表、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人员名单、征求意见材料、立项文件、申报表、查新报告、验证材料复印件(如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等,报送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市级地方标准发布后,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向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再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两份,并附电子版。
三、 明确范围
市级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之内。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仍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批准发布;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及安全生产、公安、税务等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制定,市级不得制定和发布。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备案的市级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者与现行推荐性国家、行业、省级地方标准存在重复且不高于上述标准的情形,将不予受理备案。已发布的上述标准,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单位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实施。
市级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四、编号规则
1.标准的代号。按照国标委通知要求,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标准的代号统一为DB****/T,****为设区市、自治州的行政区划代码前4位数字。
示例:
襄阳市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4206/T
2.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地方标准顺序号不编虚位。
示例:
DB****/T **-****
↓ ↓ ↘
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号
五、 强化管理
市级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市级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市级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积极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六、相关要求
1.依据《标准化法》第五条,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形成部门齐抓共管标准化工作的合力,推动标准有效实施。
2.市级地方标准的文书(含申报表、项目计划表、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反馈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批表、工作意见反馈卡、复审申请表)格式,参照湖北省级地方标准的文书格式制作。
3.市级地方标准的查新报告,需在同级或上级标准化技术机构进行查新,出具查新报告。
4.已有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市(州),原则上不再设市(州)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地应依托国家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没有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市(州),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
附件:1.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设区市(州)名单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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