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4-04 点击:1743
各市、县粮食局:
为规范我省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加快粮食产业创新发展,促进龙头企业壮大做强,进一步发挥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以市为单位于2018年4月10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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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4月2日
安徽省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加快粮食产业创新发展,促进龙头企业壮大做强,进一步发挥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粮油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粮食和食用油脂生产、收储、加工、销售为主业,具有较大规模、实力和发展后劲,具有开拓市场、开发新产品能力,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选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严格执行标准、逐级审核把关、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
第四条 动态管理。对2012年参评获得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和其他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组织开展评选认定。今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五条 申报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粮油生产、收储、加工、销售为主业,在我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清晰,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
(二)企业信用。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办理职工社会保险,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
(三)具有创新示范作用。企业管理科学,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方式灵活、生产工艺先进、技术创新、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农户、社会公益、产业扶贫等有亮点。
(四)企业规模
1. 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主食和食品加工类年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
2. 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3. 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200吨,小麦300吨,油料100吨,特色油料10吨。
(五)安全生产。企业按安全标准规范组织生产,近两年未发生较大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质量管理。企业内控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或HACCP等质量认证,标准、规范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相关产品已获国家法定部门生产许可认证。近两年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七)按要求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
第六条 省级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定(附件2)。
第七条 评选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市、县局对照评审条件、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附件1)、并附年度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审核和推荐。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初审后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正式审核报告,行文上报省粮食局。
(三)省级复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处室、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察意见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省局政务网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如实填写《粮油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 企业粮油产业化情况介绍(2000字以内)。
3.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复印件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4. 近两年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单复印件。
5. 近两年各月电费发票复印件。
6. 企业所在市、县(区)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粮油产业化经营及促农增收等证明材料。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纳税信用登记等级证明。
8. 企业获得各种认证、科技成果及有助于证明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纪律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评选认定工作。出具审计和审核报告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将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复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评选认定资格。各级粮食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确保评选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安徽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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