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包装标签及QS标志使用期限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28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3-26 点击:9306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再使用以QS、XK及新食药健生字开头编号的旧版生产许可证,在产品包装不得再使用带有QS、XK及新食药健生字开头编号的生产许可证号的标签及QS标志。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还未换取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以SC开头编号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取得或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更换新标签。

  二、对申请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办理和发放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2018年10月1日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统一公告注销我区以QS、XK及新食药健生字开头编号的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已取得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仍在使用含有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带有“QS”标志标签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18年10月1日前更换标签。

  四、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2018年10月1日后开展专项检查,对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生产的食品仍使用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QS”标志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生产的使用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食品,应允许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为及时掌握各地州市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进度,请于2018年7月5日前上报《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统计表》。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刘岳强、栗娥

  联系电话:0991—2610967、2627215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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