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的通知(食药监办〔2018〕30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3-23 点击:1994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8〕3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为做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2018年拟对全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检范围

  全区各地(州、市)重点食品生产企业。

  二、抽检食品品种及批次量

  (一)食用植物油:抽检90批次;

  (二)肉制品:抽检80批次;

  (三)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抽检70批次;

  (四)饮料:瓶桶装饮用水抽检40批次、其他饮料抽检80批次;

  (五)方便食品:方便面抽检5批次、其他方便食品抽检15批次;

  (六)冷冻饮品:抽检15批次;

  (七)酒类:葡萄酒抽检60批次、白酒抽检80批次、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抽检20批次;

  (八)蜂产品:蜂蜜及蜂产品制品抽检35批次;

  (九)糖果:(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抽检15批次;

  (十)调味品:(食醋、酱油、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抽检35批次、半固态复合调味料抽检10批次;

  (十一)糕点:冷、热加工糕点抽检60批次、粽子抽检15批次、月饼抽检15批次;

  (十二)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冰糖、冰片糖、方糖、其他糖制品)抽检20批次;

  (十三)炒货及坚果制品:抽检20批次;

  (十四)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抽检50批次、蜜饯抽检5批次、果酱抽检10批次;

  (十五)淀粉及淀粉制品:(粉条、粉丝)抽检20批次;

  (十六)粮食加工品:挂面抽检25批次;

  (十七)豆制品:抽检10批次;

  除乳制品外原则上每家企业每个获证单元抽取1批次样品,共抽检900个批次。其中:抽检要覆盖在2017年国家和自治区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企业。

  对抽检的预包装产品,要进行标签标识的检验。

  三、检验依据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标准检验。

  (一)食用植物油:GB/T10464—2003《葵花籽油》、GB/T10464—2017《葵花籽油》、GB/T1535—2003《大豆油》、GB/T1535—2017《大豆油》、GB/T1534—2003《花生油》、GB/T1534—2017《花生油》、GB/T19111—2003《玉米油》、GB/T19111—2017《玉米油》、NY/T751—2017《绿色食品 食用植物油》、GB/T8233—2008《芝麻油》、GB/T19112—2003 《米糠油》、GB/T1536—2004《菜籽油》、GB/T1537—2003《棉籽油》、GB/T15680—2009 《棕榈油》、GB/T11765—2003《油茶籽油》、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GB/T 22478—2008《葡萄籽油》、GB/T22479 2008《花椒籽油》、GB/T23347—200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NY/T430—2000《绿色食品 食用红花籽油》、GB/T 8235—2008《亚麻籽油》及其相关标准等。

  (二)肉制品: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T 23586—2009 《酱卤肉制品》、GB/T 23493—2009 《中式香肠》、SB/T 10279—2017《熏煮香肠》、GB/T 23493—2009 《中式香肠》、NY/T 843—2009 《绿色食品 肉及肉制品》、NY/T 843—2015 《绿色食品 畜禽肉制品》、GB/T 31319—2014 《风干禽肉制品》、NY/T 843—2015 《绿色食品 畜禽肉制品》、NY/T 2799—2015 《绿色食品 畜肉》、GB 13100—2005 《肉类罐头卫生标准》、GB/T 31406—2015 《肉脯》、GB 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及其相关标准等。

  (三)乳制品(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5410—2008《乳粉(奶粉)》、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 131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炼乳》、NY/T 657—2012《绿色食品 乳制品》及其相关标准等。

  (四)饮料(瓶桶装饮用水、其他饮料):GB/T 31326—2014《植物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NY/T 1323—2017 《绿色食品 固体饮料》、NY/T 2987—2016 《绿色食品 果醋饮料》、GB/T 31121—201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21731—2008《橙汁及橙汁饮料》、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GB 15266—2009《运动饮料》、NY/T 1713—2009《绿色食品 茶饮料》、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GB/T 30884—2014《苹果醋饮料》、GB/T 21733—2008《茶饮料》、GB 19642—2005《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GB 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NY/T 898—2016《绿色食品 含乳饮料》、GB/T 30885—2014《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NY/T 433—2014《绿色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GB/T 31325—2014《植物蛋白饮料 核桃露(乳)》、GB/T 31324—2014《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露》、GB 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NY/T 2980—2016《绿色食品 包装饮用水》、GB 85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NY/T 2979—2016《绿色食品 天然矿泉水》、NY/T 1323—2017《绿色食品 固体饮料》及其相关标准等。

  (五)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NY/T 1330—2007 《绿色食品 方便主食品》、GB/T 31323—2014《方便米饭》及其相关标准等。

  (六)冷冻饮品:SB/T 10013—2008《冷冻饮品 冰淇淋》、NY/T 899—2016《绿色食品 冷冻饮品》、NY/T 899—2016《绿色食品 冷冻饮品》、SB/T 10009—2008《冷冻饮品检验方法》、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T 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SB/T 10327—2008《冷冻饮品 甜味冰》、SB/T 10017—2008《冷冻饮品 食用冰》、SB/T 10016—2008《冷冻饮品 冰棍、SB/T 10015—2008《冷冻饮品 雪糕》、SB/T 10014—2008《冷冻饮品 雪泥》GB/T 31114—2014 《冷冻饮品 冰淇淋》、GB/T 30590—2014 《冷冻饮品分类》及其相关标准等。

  (七)酒类 [葡萄酒、白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NY/T 2104—2011 《绿色食品 配制酒》、GB/T 25504—2010《冰葡萄酒》、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NY/T 1508—2017《绿色食品 果酒》、NY/T 1885—2017《绿色食品 米酒》、NY/T 897—2017《绿色食品 黄酒》、GB 15037—2006《葡萄酒》、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GB/T 20821—2007《液态法白酒》、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GB/T 20823—2017《特香型白酒、GB/T 20823—2007《特香型白酒(含第1号修改单)、GB/T 32783—2016《蓝莓酒》、GB/T 14867—2007《凤香型白酒》、GB/T 23547—2009《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27586—2011《山葡萄酒》、GB/T 27588—2011《露酒》及其相关标准等。

  (八)蜂产品(蜂蜜及蜂产品制品):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H/T 18796—2012《蜂蜜》、NY/T 752—2012《绿色食品 蜂产品》及其相关标准等。

  (九)糖果(糖果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SB/T 10347—2017《糖果 压片糖果》、SB/T 10104—2017《糖果 充气糖果》、SB/T 10023—2017《糖果 胶基糖果》、SB/T 10022—2017 《糖果 奶糖糖果》、SB/T 10021—2017《糖果 凝胶糖果》、SB/T 10020—2017《糖果 焦香糖果》、SB/T 10019—2017《糖果 酥质糖果》、SB/T 10018—2017《糖果 硬质糖果》、NY/T 2986—2016 《绿色食品 糖果》、GB/T 31320—2014《流质糖果》、SB/T 10347—2008《糖果 压片糖果》、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9678.1—2003《糖果卫生标准》GB/T 19343—2016《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GB/T 19343—2003《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SB/T 10402—2006《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GB 9678.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调味品(食醋、酱油、半固态复合调味料):GB/T 18186—2000 《酿造酱油》、GB/T18187—2000 《酿造食醋》SB/T 10337—2012 《配制食醋》、GB 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SB/T 10336—2012 《配制酱油》、NY/T 1886—2010 《绿色食品 复合调味料》、SB/T 11194—2017《方便面调味料》、NY/T 900—2016《绿色食品 发酵调味品》、NY/T 1070—2006 辣椒酱 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一)糕点(冷、热加工糕点、粽子、月饼):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NY/T 2108—2011 《绿色食品 熟粉及熟米制糕点》、NY/T 1890—2010《绿色食品 蒸制类糕点》、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T 20980—2007《饼干》、GB/T 19855—2015《月饼》、SB/T 10377—2004《粽子》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二)食糖(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冰糖、冰片糖、方糖、其他糖制品):GB/T 1445—2018《绵白糖》、GB/T 317—2018《白砂糖》、GB/T 35883—2018《冰糖》、GB/T 35884—2018《赤砂糖》、GB/T 35885—2018《红糖》、GB/T 35886—2018《食糖分类》、GB/T 35888—2018《方糖》、GB/T 35545—2017《低聚木糖》、GB/T 20883—2017《麦芽糖》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三)炒货及坚果制品:SB/T 10671—2012《坚果炒货食品 分类》、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四)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蜜饯、果酱):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89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2—2006《蜜饯通则》、GB/T 22474—2008《果酱》、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NY/T 1041—2010《绿色食品 干果》、GB/T 5835—2009《干制红枣》、GB/T 26150—2010《免洗红枣》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五)淀粉及淀粉制品(粉条、粉丝):NY/T 1039—2014 《绿色食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GB/T 23587—2009《粉条》、GB/T 23783—2009《方便粉丝》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六)粮食加工品(挂面):LS/T 3212—2014《挂面》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七)豆制品:GB 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T 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NY/T 1052—2014《绿色食品 豆制品》及其相关标准等。

  (十八)产品包装: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重点检验:产品是否存在暗示、明示疾病预防、治疗的宣传行为。

  四、承检机构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抽检时间

  抽检时间为2018年3月至11月,其中粽子应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抽检工作并上报抽检结果,月饼应于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抽检工作并上报抽检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监督抽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执行;承检机构要按照产品抽检标准进行抽样,抽样量满足检验需要即可,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检验工作必须真实、准确、科学。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超范围生产的,不得抽样。若抽样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抽样批次不能满足抽样要求,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整。

  (二)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的企业产品尽量避免与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企业产品重复。在抽检中要填写《食品生产企业有关情况核查表》(附件1)。

  (三)本次专项监督抽检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接收馈赠和提供技术服务。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能、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抽样人员必须与检测人员分离,承检机构必须对本单位参与抽样的人员进行抽样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检通知书》(原件)(附件3)、《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委托书》(复印件)(附件1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对无包装的产品,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成品储存形式,并由企业人员签字确认。抽样过程要保存影像资料。

  (四)对检验中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要在检验结论做出后的2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5日内将《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0)和检验报告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

  (五)承检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监督抽检结果真实、客观和准确;为保证监督执法的有效性,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不得瞒报、谎报、漏保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六)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等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承检机构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及用于发表论文。严禁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各地(州、市)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工作,并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八)承检机构应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送检验结果和工作小结,2018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2018年食品专项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及结果分析报告。

  联 系 人:刘岳强、云韵

  联系电话:0991—2631252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