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自治区级抽检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综)函〔2018〕35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3-07 点击:1094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食药监(综)函〔2018〕3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8年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自治区级抽检任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和《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宁食药监〔2017〕31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抽样检测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等各项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2018年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自治区级抽检任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防控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8年自治区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以下简称为“自治区级抽检”任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技术监督为抓手,主动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采取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等方式,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三重一大”,即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项目和大型企业为核心目标。瞄准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大中型食品批发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等重点区域;紧盯风险程度高、既往抽检合格率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聚焦学校周边及学校食堂、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场所,加大抽检力度,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点面兼顾,逐步实现区域、企业、品种、项目、环节及业态的全覆盖。要覆盖全区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覆盖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豆制品等29个大类、158个食品细类;覆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坚持检管结合。结合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以及法规制度发布、食品质量提升工程实施、食品企业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既往抽检、节令热销、舆情热点、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工作。针对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领域加大抽检力度。加强抽检工作和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

  (四)坚持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紧密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统一制定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自治区局对市局,市局对县(区)局逐级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实现监督抽检与评价性抽检双轮驱动,进一步提升抽检工作效能和质量。

  三、任务分配

  (一)监督抽检任务。共计划开展监督抽检4770批次,其中食品生产环节实施1973批次,食品流通环节2157批次,餐饮消费环节540批次,保健食品100批次。重点对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29个大类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具体品种及检验项目详见附件1。

  (二)快速检测任务。计划开展快速检测15000批次,其中在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实施快速检测14500批次,保健食品快速检测500批次。食品销售环节重点对蔬菜、水果、鲜冻畜禽肉、水产品等四大类食用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餐饮环节重点对餐饮具、煎炸过程用油、火锅底料、肉丸、豆制品等开展快速检测;保健食品重点对减肥、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脂等6类产品开展快检筛查。

  食品快速检测任务分配如下: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1000批次,银川市5000批次,石嘴山市3000批次,吴忠市2500批次,固原市1500批次,中卫市1500批次;保健食品快速检测五市各100批次。各地开展快速检测可采取现场快速检测或者在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的方式进行。按照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完成,并告知被采样单位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对相关品种开展监督抽检。

  四、组织实施

  (一)抽样原则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自治区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抽样工作,由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分解,将抽样任务均衡分配到辖区各县、区和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负责保健食品的抽样工作。抽样应覆盖辖区所有县(区)和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和农村。食品生产环节抽样应覆盖辖区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除外);销售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销售店、网络销售、进口食品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抽样应涵盖学校食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各类餐馆、旅游景区及农家乐、小吃店等不同规模、不同业态的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抽样要以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重点场所为主, 抽样产品种类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等8类功能类别保健食品和营养素补充剂,每个类别抽样不少于5批次。

  抽样以宁夏区内生产经营的产品为主,可在本地销售环节抽检一定比例的外省产品。抽样时要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重点食品企业和既往抽检出现过不合格食品的企业进行抽检,加大对本地区大宗食品、特色食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食品品种及问题多发区域、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旅游景区及周边、大型集体聚餐场所等的抽检力度。

  各地在组织开展自治区级食品抽检监测的基础上,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既往抽检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抽检工作。重点突出社会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项目;节令性食品及可能存在季节性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等需要开展专项抽检的食品。

  (二)抽样时间和频次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工作从2018年2月至10月30日,均衡分配至各月,避免集中采样。季节性生产经营的食品或存在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始抽样。要增加对高风险食品、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

  (三)样品采集要求

  抽样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8版)》和《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抽样单位应对抽样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抽样人员在采集样品前,应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要使用移动抽样终端(pad和便携式打印机)和国家总局研发的抽样APP填报抽样信息,现场打印抽样文书。抽样人员要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采样工作,对需要无菌采样等特殊要求的进行规范操作,应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要求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或自行送检。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样品基本信息、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买费并索取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单。抽样过程中,如发现因企业停产、季节性生产、库存不足等原因抽不到样品,抽样单位要与被抽样企业共同签署《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未抽到样品情况说明》(详见附件7)。

  样品编号要求:样品编号由英文字母PP加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PP为国抽匹配各省抽样检验缩写“匹配”的拼音首字母,编号前2位为2018年年份“18”,第3至4位为宁夏编号“64”,第5至8位为抽样单位编号,最后5位为流水号,由抽样单位确定本单位内部流水号。例如:银川市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抽取的第1个样品编号为“PP1864821600001”,依此类推。(各抽样单位编码详见附件2)

  快速检测样品编号:将前两位字母改为KJ,其它要求同上。例如:银川市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抽取的第1个样品编号为“KJ1864821600001”。

  (四)样品检验

  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具体检验任务分配另行通知。检验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版检验报告,出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数据同时要告知自治区局稽查局。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局稽查局,并抄送国家总局;同时说明检出物质的属性,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见附件5、6)。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打印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 抽样单和抽样检验告知书。

  (五)信息公布

  自治区局负责按照国家总局要求格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自治区级抽检”任务全区食品抽检信息,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同步发布。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信息根据稽查局的信息核实情况进行公示,确保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进行公示。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信息核实工作,应在送达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局稽查局反馈信息核实情况,填报《2018年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核实确认表》(见附件4),稽查局在2日内向综合处反馈所收到的信息核实结果。超过异议期的不合格产品将及时公示,如因超过期限未核实上报而导致公示数据有误的由负责异议处理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责任。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本辖区内公示自行组织的抽检信息。公布内容按照《关于规范全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信息公示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121号)要求执行。

  (六)核查处置

  “自治区级抽检”任务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异议登记、异议办理,由自治区局稽查局进行异议审核;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置领取、办理,审核实施一级审核,即县级领取、办理的由市局进行核查处置审核,市级领取、办理的由自治区局稽查局进行核查处置审核。各市、县(区)监管部门在食品抽检监测系统上看到辖区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或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企业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异议(包括申请复检);送达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在食品抽检监测系统中,3个工作日内领取核查处置任务,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3个月内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结果同步上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

  自治区局稽查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在24小时内紧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和食监三司。案件办结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局稽查局。

  五、数据报送

  1、系统数据填报: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各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抽样和检验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填报错误或者出现超期提交的,各单位需向自治区局综合处递交书面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或通过提交。销售和餐饮环节抽取的无生产企业食品,“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标识生产企业所在地”一律填左斜杠“/”。

  2、快速检测数据报送:按照《关于报送2017年全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统计报表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81号)要求填报,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于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所辖县、区食品快速检测统计报表及台账汇总后报送至自治区局综合处,11月20日前上报年度统计报表及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小结。

  3、公示数据填报:各承检机构于每周五12:00前将本周的“自治区级抽检”结果数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到自治区局综合处(详见附件3),用于抽检信息公示。上报的数据为最终审核数据,纸质版和电子版保持一致,不得随意修改、重复上报。

  4、工作总结上报:各承检机构每月汇总分析一次本机构当月检验情况,于下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自治区局综合处上报月度情况;各承检机构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送2018年度食品抽检分析评价报告。五市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20日、12月10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全年度“自治区级抽检”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安排进度。各市、县(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人负责,结合实际统筹分配抽检任务,细化抽检计划,按进度如期完成抽样工作,并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本年度抽检工作情况;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摸排,确保地产食品抽检覆盖率达100%。各承检机构要做好接样登记、样品保管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实施检验。各市局应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市级食品抽检计划和自行组织抽检的实施方案报送区局。

  (二)依法核查处置,及时研判风险。各市、县(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抽检工作,对不合格食品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该限时办理的不得拖延,属于移交情形的立即移交,不得拖延;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和以往抽检结果及时开展分析研判,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样品检验复检与初检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餐饮食品监管、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负责本环节的抽检分析评价工作,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对全区食品抽检工作开展分析评价。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各地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严禁要求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或自行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严禁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严禁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一律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因抽样不规范影响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由被抽样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抽检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包括抽样(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更新)、检测、培训、会议、结果分析评价等。

  (四)强化督导考评,做好工作保障。自治区局将把食品抽检工作纳入对市、县局的效能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抽检覆盖率、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等。对抽检覆盖率低于90%的市、县(区)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各市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将予以定期通报。同时,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评价、日常检查、盲样考核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检验机构遴选和检测任务分配的依据。各地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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