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2-28 点击:175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2月27日
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摊点的备案及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摊点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摊点,应当取得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未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小摊点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 小摊点申请备案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七条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备案信息:
(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三)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包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备案信息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在拟从事的项目说明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小摊点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定期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办,补发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与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备案卡管理
第十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小摊点备案卡式样。
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地点)、经营时段、备案时间、备案机关等信息。
第十一条备案卡编号格式为:TB(X/C)+4位年份+6位行政区域代码 +6位发证顺序编号。
从事食品销售的小摊点编为TBX,提供餐饮服务的编为TBC,二种业态都有的,以主营业态编号。
6位行政区域代码为:2位省辖市代码+2位县(区)代码+2位乡镇(街道)代码,其中2位省辖市代码和2位县(区)代码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确定的编码执行,2位乡镇(街道)代码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分配。
第十二条小摊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后2个月内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订定期巡视检查计划,开展定期巡视检查,督促小摊点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摊点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小摊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在小摊点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政府网站公开违法违规信息,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六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的监督检查,市场开办者应对入场小摊点的经营条件和经营环节进行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其他监督管理事项依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餐饮类食品摊贩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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