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更新时间:2018-01-31 点击:5012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监督所: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1月23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福建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密切跟踪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及时修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请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不执行委托方标准的,受托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
(二)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文本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标准文本指封面、编号、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体现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情况;
(三)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由企业负责修改,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四位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份代号)。
第八条 企业首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4份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版;
(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公示情况(附件2)。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的凭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企业标准的公示和申请修订备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配方发生变化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标准有关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修订备案应当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提供原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2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简易程序备案:
(一)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原辅料或生产工艺无变化)或不涉及标准实质内容的文字和标准号等修订的;
(二)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增加、调整、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
(四)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简易程序备案,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变更表(附件3)一式4份 ;
(二)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
(三)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五)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 省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5××××(四位顺序号)S--××××(年份代号)。
设区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编排格式为:059×(各设区市区号)35××××(四位顺序号)S--××××(年份代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废止:
(一)备案的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
(二)企业标准更新后,被替代的原企业标准;
(三)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于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闽卫法监〔2009〕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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