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1-10 点击:1334

发布单位: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1-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省局稽查局:

  为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现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云南省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案。

  县(市、区)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备案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要求的,省、州(市)、县(市、区)按照事权划分,及时办理备案,发放《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表、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自建网站备案信息表)(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中企业名称、法定负责人、域名、IP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

  (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终止网上食品经营的,应当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虚假证照或者被吊销、注销的,应当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三、提交材料

  (一)新办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自建网站的备案主体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明文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变更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注销备案提交的材料: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申请表、原备案凭证、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编码规则

  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格式为:DWSBA+省本级行政区划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其中,DWSBA代表第三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示例:云南省第一个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号为DWSBA5300000001。

  自建网站的主体备案号格式为:ZJWBA+所属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划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其中,ZJWBA代表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示例:昆明市五华区第一个备案的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号为ZJWBA530102 0001。

  五、备案公示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政务网站公示相关备案信息(式样参考附件3)。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链接等方式公示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通过在网站、媒体上公示公告等形式,告知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到相应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训,组织其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明确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等职责职权,切实做好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对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严格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进行查处。

  (三)各级备案机关应当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制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交年度经营状况报告。

  附件:

  1.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

  2.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表

  3.云南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公示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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