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快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7〕75号)

更新时间:2017-08-07 点击:2074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函〔2017〕7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系统食品快检工作,发挥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通知》和《意见》是加强和指导食品快检工作的配套性文件(可在国家总局网站下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的现场检查工作中,使用快检方法进行抽查检测时,要严格按照《意见》第三、四条执行。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食品快检产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仪器设备损坏、试剂失效过期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对能正常使用的,要登记造册,妥善管理、规范使用。各地(州、市)局负责汇总填写系统内食品快检产品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8月10日前传真至自治区局,同时将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

  三、自治区局拟在下半年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全区食品快检产品使用统计情况,组织对各地县局在用的食品快检产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持有单位须立即停止使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凡拟采购快检产品的,需向自治区局提出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申请(附件2),由自治区局按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应快检方法等要求,对拟采购的快检产品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应要求的,不得采购。

  对同一企业、同一型号食品快检产品的评价结果,在全区范围内适用,不同单位采购时不需再进行评价。食品快检产品评价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局统一列支。

  四、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利用常规实验室仪器设备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不能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署的食品抽样检验。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向自治区局提出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的评价申请,由自治区局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食品快检方法开展评价,评价结果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初步筛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快检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局。

  联 系 人:余俊华

  联系电话:0991—2631073

  传真:0991—2631083

  邮箱:153596716@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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