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电[2017]36号)

更新时间:2017-07-12 点击:937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7-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电[2017]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

    近年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在农村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农村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此,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部署要求上来,始终把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在2016年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围绕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小加工作坊及食品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重点业态深入开展风险隐患大排查,认真查找和梳理当地农村食品市场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场所存在的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问题台账,制定解决措施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确保突出问题逐步解决,整改完全彻底,做到“治理一个、规范一个、巩固一个”。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抓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任务,明确农村食品市场监管责任,层层落实任务和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科普宣传,通过采取进村庄、进校园、进农户等方式,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农村消费者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食品消费理念,不断提高食品消费识假辨假和自我保护能力。

    请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9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年度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情况书面总结及数据统计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报送内容及统计表参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

    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栗娥

    联系电话:0991—2627215

    电子邮箱:82279174@qq.com

    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 系 人:李凌

    联系电话:0991—2610893(兼传真)

    电子邮箱:58148863@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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