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2-08 点击:1184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相关要求,省局组织制定了《2017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26日
2017年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实施方案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及要求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1号)要求,为更好地完成我省各项抽检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2017年抽检工作应按照总局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要求,坚持靶向性原则、覆盖原则、计划性抽检与专项抽检相结合原则和抽检效能与质量并重原则。
二、工作任务
省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31大类食品、116个食品品种、182个食品细类进行监督抽检(附件1),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抽检任务10064批次(含保健食品105批次),省级匹配任务1322批次;市级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全年任务不少于240批次。
(一)总局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任务
1.抽检对象
主要为本省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名单除外)和大型餐饮企业。抽检范围要100%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生存许可证的食品企业。
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各市2016年抽检不合格企业名单另发)。省级匹配任务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比例外省产品。
2.抽检时间和频次
应均衡完成全年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完成量不少于全年总量的1/8,全年抽样任务应在11月5日前完成,检验任务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高风险产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每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产品每年抽检一次。
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2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2次;检出不合格2批次以下的企业,抽检频次至少增加1次。
3.抽样区域、环节和场所
抽样区域覆盖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原则上,城市和农村的抽样比例为1:1。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抽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抽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二)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
1.抽检对象
市、县级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样量不少于所有品种抽样总量的50%,检验项目应包含所指定的项目;其他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附件2)。可根据经费等情况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
2.抽检时间和频次
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3.抽样场所
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三、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于2017年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总局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的抽检计划及任务实施方案、市县抽检计划及任务实施方案报省局抽检秘书处备案。
省局抽检秘书处具体承担抽检进度跟进、数据审核、汇总、提交及统计分析;组织监督抽检拟公布信息校核及不合格产品信息核实确认、通报确认;抽样和检验相关业务培训及对各地抽样工作、检验工作、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等工作进行考核。
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作为不合格/问题食品后处理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总局本级、总局专项转移支付、省级匹配任务和外省转办的不合格食品报告处理工作。负责对不合格食品报告核查处置任务安排、进度跟进督办、结果审核提交及工作考核。
(二)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各市局应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并负责对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的管理,严厉禁止承检机构转包、分包抽检任务。
(三)抽样检验
抽检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7版)》(另行印发)规定。抽样过程应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按规定时限将样品送至承检机构,并将样品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承检机构。如发现由于企业停产等原因未抽到应覆盖生产企业样品的情况要作书面记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及企业停产证明报省局秘书处备案。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加强联系,将抽样及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避免集中抽样、集中检验。各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复检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应分析原因。
四、数据报送和分析利用
抽检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抽检数据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省级匹配任务及各市、县抽检数据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省级二级站模块;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应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节令性食品抽检原则上应在节前15个工作日将结果报省局抽检秘书处,由省局抽检秘书处组织节前抽检信息公布。
省局抽检秘书处每月统计各市抽检任务完成情况(以检验数据已提交至省局审核计数),并作为考核依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抽检数据的分析,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报告省局和当地政府,并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
各地应在2017年12月25日之前将本地区食品抽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局抽检秘书处。
五、核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时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对不合格食品控制、召回、原因排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通报移送等核查处置关键点要进行重点把控,确保工作质量。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每件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毕后,要按规定时限报送书面报告,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和省级匹配任务要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报表。
六、信息公布
省局负责总局专项转移支付及省级匹配监督抽检任务的公布,未经省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市、县级局应当按照总局要求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商标、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省局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上个月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上报总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质量控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抽样单位、承检机构的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实验室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
(三)强化督导考评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考核。省局将把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将完成进度等情况通报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通报给当地政府。
(四)严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1.应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查等工作。
2.抽样单位编号
总局专项转移支付任务:
沈阳GC1721001****大连GC1721002****
鞍山GC1721003****抚顺GC1721004****
本溪GC1721005****丹东GC1721006****
锦州GC1721007****营口GC1721008****
阜新GC1721009****辽阳GC1721010****
铁岭GC1721011****朝阳GC1721012****
盘锦GC1721013****葫芦岛GC1721014****
省总队GC1721015****
省级匹配任务:
沈阳SJPP1721001****大连SJPP1721002****
鞍山SJPP1721003****抚顺SJPP1721004****
本溪SJPP1721005****丹东SJPP1721006****
锦州SJPP1721007****营口SJPP1721008****
阜新SJPP1721009****辽阳SJPP1721010****
铁岭SJPP1721011****朝阳SJPP1721012****
盘锦SJPP1721013****葫芦岛SJPP1721014****
省总队SJPP1721015****
3.本方案涉及保健食品抽检任务共105批次,具体计划及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局抽检秘书处: 李连荣024-31602078
郭佳阳024-31602670
朱锋024-31602079
白宏琦024-31606998
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田野024-31266458
刘海淼024-31602669
王博024-3160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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