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562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09-03-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发[2009]40号
实施日期: 2009-03-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型水质处理器许可问题

  (一)将《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06〕191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大型水质处理器是指供团体使用,体积大,不宜搬动的水质处理装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长度或宽度或高度≥200cm;

  2.重量≥100kg;

  3.一般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16.7L/min或反渗透(或纳滤)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3L/min。

  (二)上述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二、关于系列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问题

  不同型号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应分别申报许可。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已受理的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审评时和对已批准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系列产品进行延续审评时,只审评1个与检验报告对应的型号,其他型号应按照首次申报产品分别重新申报。

  三、关于申报材料问题

  (一)申报单位在提交涉水产品“产品材料及配方”时,应注明产品各主要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牌等。产品的材料及配方不得擅自变更。

  (二)申报单位在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时应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无法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的,应提供由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亲自送检的相应材料或部件的检验报告原件,检验应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上述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国产产品以现场审核日期为准,进口产品和申请延续产品以受理日期为准。

  四、关于技术审评问题

  在对产品审评中,负责技术审评的相应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产品技术审评需要,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检验或提供其他材料。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