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美国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2008年第110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4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8-09-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2008年第110号
实施日期: 2008-09-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08年9月3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爱达荷州(IDAHO)一家养禽场发生H5N8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美国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爱达荷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爱达荷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8年9月3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美国爱达荷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9月3日前启运的来自美国爱达荷州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来自美国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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