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2003年第9号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31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3-0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3年第9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3-02-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南丰蜜桔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南丰蜜桔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南丰蜜桔原产地域范围以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丰县南丰蜜桔申报国家原产地域产品予以定名和明确保护范围的批复》(抚府字[2002]13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南丰县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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