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2001年第28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8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1-10-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1年第28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1-10-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我局组织完成并通过了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正式对龙井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龙井茶原产地域范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井茶的原产地实行产区管理的复函》(浙政办函〔2001〕89号)的有关原则确定,实行分区管理;由浙江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报委员会予以细化,并严格监控。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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