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对凤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质检总局2006年第55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22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6-04-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6年第55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6-04-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凤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凤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凤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凤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复函》(秘函[2006]5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安徽省铜陵县顺安镇、钟鸣镇和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等3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相思(牡丹皮系列至凤丹白)。

  (二)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海拔50m至300m之间的低山丘陵,排水良好、地下水位低、坡度在15°至20°的向阳缓坡地,砂质壤土(金砂土),土壤偏微酸性,pH值5.5至8.5。

  (三)栽培技术。

  1.选种育苗:选择荒山新荒地,3年至5年无病虫害的牡丹果实饱满成熟的籽作种,在7月下旬至8月上旬采种后,摊放于室内阴凉风干后熟备种,播种育苗时间在立秋后白露前。

  2.整地:在10月份翻地耙细整平、作畦、畦成龟背形,一字坡,一方流水,四方沥水。

  3.栽苗:选择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的2年生幼苗,在10月至11月份移栽;密度按行、株间距35×40cm,每667m2(亩)栽苗4500棵至5000棵。每棵2株合9000棵至10000株苗。

  4.田间管理:牡丹生长期应经常松木除草,防止土壤板结和杂苗滋生,幼苗期应采用人工拨草,禁用化学除草剂和农药。每年开春、牡丹花开后和入冬前必须各施一次有机肥。

  (四)采挖及加工。

  移栽生长3年后方可采挖,采挖时间为7月底至10月底。

  将鲜根置室内晾2天至3天,待水挥发部分变软后,先去须根,再从支干根至主干根逐一抽去中间木芯后晒干。

  (五)质量特色。

  1.感观品质: 圆直粗壮,质嫩孔细,两端较平齐,质硬而脆、缝口紧闭,断面细薄,油润光泽,气味香浓,肉厚粉足,皮色褐红或紫褐色,表附银星,断面粉白色,味微苦涩。

  2.理化指标:

  丹皮酚≥1.4%,铁150 mg/kg 至900mg/kg,锌3.5 mg/kg 至16.5mg/kg,钙0.3 mg/kg 至1.0mg/kg,铜1.5 mg/kg 至7.1mg/k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凤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凤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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