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858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5-06-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实施日期: 2005-08-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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