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2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环保厅局、建设厅(委):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 收集、处理、贮存、加工等活动,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 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 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规定》的 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落实责任制。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和建设部门 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食品生 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制 定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行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同 时,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实行严 格的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宣传贯彻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调与配 合,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加强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地区、 各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所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 示,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自律,把 维护单位自身利益与维护行业利益统一起来,切实履行保证食品卫生的义务。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在 4 月 20 日~5 月 20 日开展一次食品 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善对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要求,并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重点加 强对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生产经营 环节,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油脂排入自然环境中,防治污染环境,保护人民健 康。
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
附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 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 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 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 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 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 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 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 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 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 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 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 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 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 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 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 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 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 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 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第九条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 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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