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商运字[2005]78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37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06-01-04
失效/废止日期: 2018-12-01
发布文号:商运字[2005]7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为做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备案登记原则。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制发的《登记表》表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办理。《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下载,以A4规格纸打印填写,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具体实施工作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办理酒类备案登记要求。备案登记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返给经营者,一份由备案机关留存。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应及时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加盖印章后的《登记表》发还给酒类经营者。

  四、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和定期逐级报送制度。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并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个月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4月15日前通过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http://jlscyxs.mofcom.gov.cn)向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地备案登记汇总信息,以后每双月15日前报送。

  五、加强备案登记组织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制订本地酒类备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要将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经营企业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本地制订的实施办法、编码等及时报送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谈丽萍、曲英

  联系电话:010-85226337, 85226338

  传真:010-65135863

  附件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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