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02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185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8-03-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8]702号
实施日期: 2008-03-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函》(环发[2006]1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2007]80号)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对从事废物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审查登记,并核发《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800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