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洁生产宣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74

发布单位:联合国环境署
发布日期: 1998-09-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1998-09-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原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废止。

  1998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在韩国汉城召开了第5届国际清洁生产高级会议,并通过了国际清洁生产宣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代表我国政府在宣言上签字。

  “国际清洁生产宣言”提出,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共同的责任,保护地球环境必须实施并不断改进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的实践;清洁生产以及其它诸如“生态效率”“绿色生产力”及“污染预防”等预防性战略是比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战略更佳的选择。

  “国际清洁生产宣言”的签署者承诺在“导向”、“意识、教育和培训”、“综合性”、“研究与开发”、“交流”、“实施”等六个方面采取行动,包括:

  1.利用影响力,鼓励相关方采纳可持续生产和消费的实践;

  2.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清洁生产意识,加强能力建设;

  3.鼓励将预防性战略贯穿于各级组织、环境管理体系及各种环境管理工具的使用;

  4.将环境因素纳入研究与开发中,创造全新的解决方法;

  5.共享经验;

  6.采取行动实施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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