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质函[2008]36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12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8-07-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质函[2008]36号
实施日期: 2008-07-09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501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变更为2005年9月-2010年9月;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6年9月-2011年9月;

  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洗衣机17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变更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10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变更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换机、彩色电视机暂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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