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总站、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定点检测机构:
为适应《食品安全法》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需要,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标准衔接工作,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14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农办质[2011]1号)要求和《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699号)规定,现将《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产品名单》予以印发,自2011年4月1日起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中实施。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产品名单》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检测仍按《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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