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26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95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3-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总局令第126号
实施日期: 2010-06-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已经2009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农 业 部 部 长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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