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3年度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

来源: 商务部 更新时间:2023-01-03 点击:96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2-12-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2号
实施日期: 2023-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pdf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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