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9号)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12-30 点击:73

发布单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2-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冀市监规〔2022〕9号
实施日期: 2022-12-3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2〕8号)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局对《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已经12月26日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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