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2-12-28 点击:67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2-1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1号
实施日期: 2022-12-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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