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2022年版)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2-09-01 点击:9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2-08-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
实施日期: 2022-10-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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