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12-22 点击:75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管理,提升佛山标准品牌形象,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佛山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20〕1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是指企业产品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后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标准标识,是指企业产品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后被授权使用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是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佛山标准标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发放、变更、复审、使用、撤销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佛山标准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佛山标准产品证书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佛山标准产品评价通用规范》(DB4406/T 16-2022)等文件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由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
对通过评价的产品,市市场监管局在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佛山标准产品证书。
第六条 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页两部分。
(一)正本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评价依据、评价产品类别;
3.企业获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
4.证书编号、有效期、评价机构、发证机构、发证日期;
5.佛山标准标识、三维码;
6.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副页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2.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3.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构、发证日期;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完整、准确使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有关信息,不得超出获证产品范围使用,不得夸大宣传和误导公众。
第八条 产品获证后,发生以下情形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变更:
(一)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需要证书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证书复审。发生以下情形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证书复审:
(一)产品执行标准有变更或修订的;
(二)生产地址变更的;
(三)生产条件、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的;
(四)其他需要证书复审的情形。
第十条 佛山标准产品证书遗失或损坏,企业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补办。
第三章 佛山标准标识
第十一条 佛山标准标识包括佛山标准专属特征图案、中英文字,其标准式样及标准色如下图,其他式样及色彩参照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定的佛山标准标识使用指南。
图1 佛山标准标识标准式样
第十二条 经授权,企业可在获证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签、说明书或保修卡上使用佛山标准标识。除标准式样和标准色外,企业可根据应用载体的外观、色调选择佛山标准标识的其他式样和色彩。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按佛山标准标识使用指南规范使用佛山标准标识和有关信息,不得超出获证产品范围使用,不得夸大宣传和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有效期内使用佛山标准标识,证书撤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证书复审或复审未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
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佛山标准产品,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佛山标准标识的,在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继续进行销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对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及标识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相关信息应在佛山标准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伪造、滥用、冒用、转让和买卖证书和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范使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导改正,指导后仍不改正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佛山标准产品证书。
对未获证企业擅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或标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佛山标准产品证书:
(一)企业弄虚作假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的;
(二)企业未履行《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退货退款主体责任达到3次,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回款先行垫付资金达到50万元的;
(三)企业拒不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监督检查的;
(四)获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飞行检查结果不符合的;
(五)企业转让、买卖证书或标识的;
(六)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对佛山标准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证书复审未通过的;
(八)获证产品不再生产销售的;
(九)企业主动申请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的;
(十)其他需要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的情形。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第(七)款、第(八)款外,企业因第十八条其他情形而被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佛山标准产品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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