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10-27 点击: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关于推进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要求,切实提高监管效能,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开展全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一是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自我监管约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是通过分类监督执法,逐步破解基层监管力量和能力不足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矛盾,更好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高监督执法效能。三是以试点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全面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各省份根据辖区职业病防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地区。其中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用人单位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基本覆盖。
(二)试点时间。2022年11月1日-2024年10月31日。
三、主要任务
(一)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1.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判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具体方法见附件1。
二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通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确定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具体方法见附件2。
三是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结果综合评估,得出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风险最低,丙类最高。具体方法见附件3。
2.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情况,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属地监督执法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二)监督执法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一是建立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评估报告》建立档案,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其中,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为丙类,一般的为乙类。
二是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进行差异化监督执法,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结合,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乙类用人单位,按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适当不予处罚。为此,列出《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供参考。详见附件5。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试点工作由疾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疾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试点工作计划,开展培训,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试点地区要指定专人负责试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疾控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断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各级疾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加强评估,确保实效。各级疾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适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疾控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培训指导和经验交流活动。省级疾控主管部门请适时将年度试点工作评估情况上报国家疾控局,国家疾控局将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并组织对部分省份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联系人:郑朝慧、李晋
联系电话:010-68791925、68792041
传真:010-68791925
附件: 5.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docx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9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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