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河南省林业局 更新时间:2022-10-26 点击:81

发布单位:河南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2-10-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2-10-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0日

河南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处置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降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行政辖区内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以及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在进境陆生野生动物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应依据海关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发生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统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省、市、县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应急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工作;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意识;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公众参与,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3)快速反应,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各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适时开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疫情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资源共享、快速有效应对。

(4)科学防控,区域联动。科学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技术保障。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实行区域联动,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扩散传播。

2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受害对象、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将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传播扩散风险;

(3)我省及毗邻省同时发生同种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全省有两个以上省辖市内发生同种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突发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河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在一个省辖市内的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

(3)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河南省林业局设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保护处、灾害预防处、规划财务处、科技处、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专家组由林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兽医等相关专家组成。

各省辖市、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建立相应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组织及其办事机构。

3.2 应急组织职责

3.2.1 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实施国家林草局和省政府部署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研究制定应对全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措施、指导意见和相关决策。

(2)决定启动和终止本应急预案,领导、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对Ⅰ级、Ⅱ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指导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对Ⅲ级、Ⅳ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本底调查,组织专家提出和分析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4)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宣传工作。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通报省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3.2.2 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局办公室:协助局应急领导小组向省人民政府、国家林草局上报有关信息;协助做好全省林业系统有关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新闻宣传和舆情导控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法律法规问题。

(2)保护处: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组织专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路线;指导做好对已患病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野外和人工驯养繁殖的病死陆生野生动物、被扑杀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工作。

(3)灾害预防处:协助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应急工作,联系协调省安委会、减灾委等相关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4)规划财务处: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协调省财政厅及时安排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加强经费监管。

(5)科技处:协调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科学研究项目的审查上报,配合开展防控有关技术服务。

(6)省野生动物保护中心(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全省林业系统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工作;接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林草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的命令,传达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培训和演练;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及发布的准备工作;组织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物物种鉴定、风险评估;督促和指导疫情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区范围划定、封锁、染病扑杀和流通监管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沟通信息,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防控;负责专家组的组建、联络、协调工作。

3.2.3 省辖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

(2)组织制定当地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及流行监测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建立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警机制,向当地政府和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疫情预警、应急处置等情况。

(4)负责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相应责任。

3.2.4 专家组职责

(1)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期间,就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疫情发展趋势等提出预警建议;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技术方案、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决策进行科学论证。

(2)负责相关技术咨询、鉴定,指导技术培训、课题研究等;及时反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3)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等提出建议。

4  监测和报告

4.1 监测

依托国家林草局建立的统一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监测、报告和预警体系,开展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4.1.1 监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在辖区内的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有条件的省辖市可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机构,逐步提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4.1.2 监测物种

以陆生野生脊椎动物为主,包括两栖类、爬行类、鸟类、哺乳类,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4.1.3 监测范围

(1)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2)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或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4.2 报告

4.2.1 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2)各监测站发现或接到不明病因或异常死亡野生动物个体后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所属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3)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

(4)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实行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快报和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地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部门应每天向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动态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4.2.2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保护级别;

(3)同一种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5)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明确疫情报告的责任主体、报告对象、内容、时限、程序等要求。

4.2.3 报告形式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从快从严,快速反应: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疫情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尊重科学,有效反应: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应在有效控制疫情发生范围的前提下,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争取从源头控制疫情扩散。同时,要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规律和可能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升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应当避免扑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捕猎陆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2 应急启动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省、市、县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相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陆生野生动物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流程见附件1)。

5.3 分级响应

5.3.1 突发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应立即向国家林草局和省人民政府上报情况,由国家林草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国家林草局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启动《河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

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成员单位和疫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配合上级政府领导,协助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2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应立即向国家林草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情况,并指导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联合当地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控制扑灭疫情。

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成员单位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组织专家组进行会商,指导疫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发生地区应组织相关应急处理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发展,同时对疫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根据发展情况逐级汇报。

5.3.3 突发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及时向疫情发生地区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迅速到位,配合疫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应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行动,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林业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3.4 突发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及时向疫情发生地区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处置工作,疫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工作,有监测站的地区监测站应协助处置,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5.4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和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灾害损失、应急处置管理工作评估和总结。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结果上报省林业局和疫情发生地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国家林草局。

6.2 责任追究

(1)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

(3)对虚报、瞒报、漏报重大疫情情况的;

(4)对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 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6.4 灾后恢复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疫情发生地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排除隐患,指导灾后重建。

7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林业、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对应急处置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应急资金和物资、防控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

7.1 经费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将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准备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防护服、护目镜、胶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和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通讯工具等。

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7.3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组,依托科研院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等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疫情发生时对疫情情况及时分析研判,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7.4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的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负责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

进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现场和无害化处理现场的应急工作人员应穿着防护服和胶靴,佩戴可以消毒的橡胶或乳胶手套、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护目镜。密切接触陆生野生动物的应急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应接种相应的疫苗。采样人员在进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现场前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充分了解现场环境、气候条件和野生动物资源分布等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好预防措施。

7.5 演练培训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培训演练内容包括: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等知识;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陆生野生动物防疫、保护等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和协调配合等工作。

7.6 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答疑解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8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9  附则

9.1 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或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内,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的现象。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马瘟等。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等。

Ⅰ、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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