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进口非冷链货品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第三版)

来源: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更新时间:2022-04-15 点击:312

发布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日期: 2022-04-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2-04-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落实四方责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和《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二、加强源头管控。进口货物运输、地面代理、仓储、进口企业等主体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实施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抽样检测,对抽中货物开展预防性消毒指导工作。

三、做好溯源登记。进口非冷链货品在通关、存储、运输和使用等环节应做好登记,有关单位要建立详细的货品台账,包括进口货物名称及国别、进口国家(地区)、进口口岸、数量、静置时间、运输方式、货物流向等,做好核酸检测、消毒、转运、销售和使用流向记录,做到每批次货品流向可查询、可追溯。

四、建立人员台账。进口非冷链货品有关单位应建立人员基础信息台账,加强内部管理,配合流调工作。台账核心信息包括单位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详细现住址、家庭联系人等;台账其他信息应包括人员进返京情况、近期核酸检测情况、单位聚集性活动情况、访客记录表等,确保发生疫情时迅速获取重点人员信息并采取管控措施。

五、专区存放、专人负责。所有进口非冷链货品要根据来源国家或地区的疫情风险情况进行物理分离。各进口非冷链货品单位和使用单位要设置货品的专门存放区,单独进行存放。安排专人负责,严格落实消毒卫生等工作制度。

六、完善货品转运流程。进口货品经口岸结关放行后物流环节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商务局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进口货物转运疫情防控指引》。做到与其他货品无交叉,可参照入境人员的闭环管理对进口货品进行揽收、分拣、投递等,提倡自动化无接触式运行,加强相关物流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和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邮政快递业严格按照国家邮政局《疫情防控期间邮政快递业生产操作规范建议》开展经营活动 。

七、开展内外同检。各进口单位在收到货品后,应根据相关要求对内外包装及货品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时应就地封存,第一时间向属地和疾控部门报告,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八、设置静置存放期。进口非冷链货品应设置一定的静置存放期,自进入海关开始到送至消费终端为止,可根据材质、保存条件、当前流行株特性等确定一定的静置存放时间。原则上非特殊急用货品通关和首次入库存放累计时间不少于10天,然后再配送至消费终端。急用货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后再使用。

九、加强核酸检测。进口非冷链货品涉及的各环节从业人员及环境建立完善的核酸检测及健康监测制度。直接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做好健康监测,并经规范培训后上岗工作。

十、加强个人防护。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商业企业工作人员及个体消费者做好科学防护。收到进口非冷链货品时,要戴好口罩手套,对各层包装做好预防性消毒,处理完货品后及时规范洗手;包装箱、包装盒消毒后及时丢弃或销毁,尽量不带入室内;鼓励进口非冷链货品存放一段时间后再使用。保洁人员、环卫工人、废物回收人员、垃圾处理场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包装或废弃物的可能,在工作中应加强个人防护。

十一、做好健康监测。接触进口非冷链货品的人员14天内如出现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相关流行病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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