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4-14 点击:38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计量中心,省计量协会,各授权计量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全省计量工作信息化管理,提升计量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计量职责履行,规范计量检定工作秩序,充分释放计量基础设施效能,便利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省局决定全面推广“计量器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介绍
开发推广本系统是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实现计量政务、计量服务工作信息化的重要举措。本系统是部署在“河北省计量业务应用平台”中的一个功能模块,与平台中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项目”“基础信息”等模块共同构成计量器具动态协同管理的一体化平台。本系统立足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立足于提升综合业务管理能力和业务协同水平;立足于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用户范围:全省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计量检定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计量行政部门)。
主要功能: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建立并维护计量器具台账、提交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计量器具检定、进行检定结果登记等;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计量检定机构领取检定任务、受理检定申请、登记检定结果;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区域计量器具和检定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二、注册登录
用户应访问“河北省计量业务应用平台”(http://jlyw.hebjlzy.com)注册,登录后通过“计量器具”模块进入本系统。用户可在平台登录页点击“操作手册”学习注册和使用方法。
三、分工要求
1.推广应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要协力引导推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平台注册,促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本系统建立计量器具信息化台账(登记造册),提交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并在备案后按检定周期和时限申请检定。要明确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属性界定、备案和申请检定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2.审核把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区域计量监管责任。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职责,使用本系统,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及时办理本区域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申请,认真审核,保证备案的计量器具符合《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42号,以下简称目录),不得拖延审核。对符合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应予接收,对不符合目录的备案应予拒收。
3.受理检定。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承担检定任务。使用本系统,及时受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对于“不受理”的要填明原因反馈给检定申请单位。要尽快实现本机构检定业务系统与本系统的对接,保证数据信息双向传输畅通。暂未使用检定业务系统或检定业务系统未实现与本系统对接传输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本系统手工录入检定结果信息。
4.技术支持。省计量中心负责本系统安全有效运行。要及时解答使用咨询、处理各种技术问题。要协助各计量检定机构实现检定业务系统与本系统的数据信息互通。要组织应用操作培训,帮助有关人员熟练使用本系统。
四、其他要求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本系统掌握本区域计量器具状况,加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等业务工作管理,巩固计量监督工作基础。要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违法行为。
2.全省在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本系统应用推广,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业务原则上应通过本系统开展。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推广使用情况做出通报。
3.各计量检定机构要做好强制检定工作数据信息向本系统上传工作,保证数据信息传送及时,省局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汇集上报。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计量授权证书数据信息是本系统基础数据支撑,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采集计量基础数据信息的通知》(冀市监函〔2021〕634号)相关要求及时更新维护。
五、注意事项
1.本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给用户无偿使用。
2.以前在部分地区试运行的“河北省计量器具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不再维护,不再建议使用,计划6月底关闭。
3.请各计量检定机构联系本系统开发公司索取数据接口文件,沟通对接事宜。
4.本系统目前处于前期运行和完善阶段,如在相关业务和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咨询省计量中心。对于使用方面的意见和需求,请及时向省计量中心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优化。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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