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沪市监食生20220081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2-02-24 点击:320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2-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市监食生20220081号
实施日期: 2022-02-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净化市场消费环境,现将《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查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加强对“含金银箔粉食品”“可食用金银箔粉”的网络交易监测,及时督促网络交易平台依法采取下架等处置措施。

二、开展执法检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宣传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宣传食品中添加金银箔粉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效等虚假违法广告。相关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形成工作总结并填写《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与于2022年2月25日前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重大疑难案件等情况及时上报。

附件:   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