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知(闽农规〔2022〕1号)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2-02-11 点击:308

发布单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2-02-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农规〔2022〕1号
实施日期: 2022-02-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2017年、2018年,我厅先后发布和调整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在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水平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农药市场分布的调整变化,各设区市之间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和数量的实际需求发生了变化。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在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额(共275家)保持不变的基础上,我厅对各设区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同一个县(市、区)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核发。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各设区市的市属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优先满足辖区内跨县(市、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需要,其余的可以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利民的原则调剂给所辖县(市、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7年12月27日福建省农业厅发布的《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7年24号)、2018年9月30日发布的《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2018年1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核定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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