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辽林草字〔2019〕6号)

来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2-02-10 点击:424

发布单位: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2-02-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林草字〔2019〕6号
实施日期: 2022-02-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了有效保护我省野生动物资源,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3月15日起,在全省禁猎5年。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种群调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禁猎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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