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2-23 点击:339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2-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1-12-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