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1-30 点击:373
现将《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lnsczfjcj@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举报奖励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请邮寄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邮编:110843),并在信封上注明“举报奖励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举报奖励资金,并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测算、核审、发放工作,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以上的。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没款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四、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上限不得突破100万元。
五、结案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得以维持,且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
六、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一般应书面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以其他方式告知举报人的,要做好记录,保留好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明材料。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奖励启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
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确认匿名举报人身份,并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匿名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的,按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举报奖励审批、发放程序,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
九、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与行政处罚案卷一并归档,密封保存。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奖励档案的,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措施。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适用本《通知》。
十一、原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举报奖励参考文书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21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举报奖励参考文书
1.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告知书
2.举报奖励申请书
3.举报奖励审批表
4.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5.举报奖励领取收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告知书
市监奖告〔 〕 号
:
你举报的 一案,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你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举报奖励申请书》,超过期限未提交《举报奖励申请书》的,视为主动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举报奖励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办案机构归档。
举报奖励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于 年 月 日接到你局办案人员告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具有申请奖励的权利,本人现申请举报奖励,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
2.本人不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本人不是实施违法行为人;
4.本人未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审批表
市监奖审〔 〕 号
受奖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件 | 联系地址 | ||||
名称、号码 | |||||
立案 | 年 月 日 | 结案 | 年 月 日 | 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 | |
时间 | 时间 | ||||
案由 | |||||
发放奖励的理由、依据及意见 | |||||
经办人: 、 | |||||
年 月 日 | |||||
罚没款金额 | 奖励 | 奖励金额 | |||
等级 | |||||
经办机构 | |||||
负责人意见 | 经办机构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
市场监管 | |||||
部门负责人 | |||||
意见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 | ||||
(印章) | |||||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 |||||
负责人意见 | |||||
财政部门负责人: | |||||
(印章)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办案机构归档、一份财务部门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市监奖决〔 〕 号
:
根据你提出的举报奖励申请,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你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于 年 月 日前,到本局办理领取举报奖励事宜。特殊情况需延期领取举报奖励的,请提前告知本局,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本人领取奖励的须携带本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名下银行卡。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携带本告知书,同时持有你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受托人名下的银行卡。
如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举报人、一份办案机构归档。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领取收据
市监奖收〔 〕 号
举报人姓名 | 性别 | 电话 | ||||
身份证件 | ||||||
名称、号码 | ||||||
举报奖励 | ||||||
审批表编号 | ||||||
奖励金额 | 银行卡账号 | |||||
领奖人身份证件(正、反)复印件粘贴处 | ||||||
转账凭证 | ||||||
(粘贴处) | ||||||
领奖人签字 | 以上信息,经本人核实无误。 |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财务存档、一份举报人留存、一份办案机构归档。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