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琼商法规〔2021〕3号)

来源: 海南省商务厅 更新时间:2021-11-26 点击:416

发布单位:海南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21-1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琼商法规〔2021〕3号
实施日期: 2021-11-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商务厅制定了《海南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对列入免罚清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二、各单位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属于不予处罚事项,并适用相关规定不予处罚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调查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对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各单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三、各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改正情况及相关审批材料或案卷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四、各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提醒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当事人免予处罚后,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八、在办理免罚事项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符合免罚条件的,应当终止免罚事项案件办理程序,转为处罚程序。

九、本清单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也适用《免罚清单》。

十、本《通知》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反馈。

附件:   海南省商务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doc

海南省商务厅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李羚,联系电话:6534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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